phone icon626-339-9363
divider

如何通过收购公司移民美国?


如何通过收购公司移民美国?

/ 0 Comments /

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有意向到美国发展业务,或者进一步考虑全家移民到美国。宋和孟律师事务所经常会收到一些关于收购企业兼带移民需求的问询,诸如:

  • 我有个朋友有家美国公司要卖给我,说是符合要求可以同时办移民,靠不靠谱?
  • 我听人介绍有个美国的“项目”,不像EB5要等那么久,可以很快移民,是不是真的?
  • 现在EB5排队那么长,我买一家美国公司是否可以更快移民?
  • 新设公司经营起来难度很大,我买一家美国公司是否可以同时实现移民?

我们在之前的一篇文章《移民美国有哪些方式?》里介绍过移民美国的几种主要途径。其中和收购公司相关的方式有两种:EB1C的高管/经理人移民,或者EB5投资移民。

有读者可能会问,还有没有其他方式?就这两种吗?我听说还有XXX或者YYY的收购方式也可以移民。在此,孟小洁律师可以负责任地告诉您,是的,目前就是这两种。所有通过收购公司实现移民的方式,不管被包装成什么样子,万变不离其宗,都要回归到EB1C或者EB5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为什么认识到这一点本质很重要呢?因为这关系到收购美国公司需要符合的要求。凡是按照EB5去申请的,都仍然要符合EB5的要求;凡是按照EB1C去申请的,最后都还是要符合EB1C的要求。认清自己参与的项目本质和要求,提前为这些要求做好准备,才是实现移民的保证。千万不要晕晕乎乎地参与了一些“项目”后,才发现有些条件之后根本无法达到。

 

收购企业申请EB5:股权设计及就业创造

EB5投资移民在国内已经火了很久了。自从部分区域中心出过一些负面新闻后,经常有客户咨询我们,希望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通过自己经营公司的直投方式来申请EB5。

通过直投申请EB5是可能的。不过如果您并不打算通过新设企业去做直投,而是希望通过收购现有公司来做EB5投资移民的话,孟小洁律师建议您考虑下面这几个问题:

  • 您的资金是通过增发股份投入到公司中?还是只是换手股东,买了原来股东的股份?
  • 您的资金如何运用,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10个全职的就业岗位符合EB5要求?
  • 您的公司是否是在TEA地区,投资门槛是100万还是50万?
  • 您是否符合EB5的其他条件?包括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EB5直投的排期,和EB5区域中心的排期也是一样的。那么,对于目前来自中国大陆的EB5投资者而言,一大挑战是,即使I-526批准了,也没有办法通过EB5立即登陆美国管理企业。当然,可以考虑其他的工作签证类型提前登陆,这就需要另外安排。否则,合适的美国伙伴或者雇员就很必要了。关于EB5的相关要求,欢迎参考宋和孟律师事务所之前的文章《移民局公布EB5审案手册,审理标准变了吗?》。

 

收购企业申请EB1C:关联公司关系要注意 

相比于EB5排期久、限定投资额,并且需要新增就业岗位,EB1C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这也是为什么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中国申请人了解后,更愿意通过EB1C来申请移民。

EB1C对应的工作签证是L1,关于L1的要求,孟小洁律师在先前的文章《L1A申请的“四要”“四不要”》中有过详细分析。这里针对EB1C,我们再简单总结下相关的要求:

  • 美国公司经营满一年以上(注意是实际经营,不是注册起算)
  • 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之间有关联关系(包括母子公司或者姐妹公司关系)
  • 申请人在外国公司或者其海外关联公司中,过去三年里任职高管/经理人满一年以上
  • 美国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在美国公司的高管/经理人的全职岗位

如果现在关联关系还没有建立,并且申请人有意向收购美国公司建立关联关系,那么根据上述要求,特别关键的一个问题是:以谁的名义收购美国公司

EB1C类别的本意是给跨国公司派遣高管/经理人。所以,申请EB1C的人,不一定非得是外国公司或者美国公司的股东,但是必须是这家公司的高管/经理人。同时,如果申请人本人刚好也是股东,那么也不影响申请EB1C。股东兼高管的情形,也是法律允许的

有的读者可能会问,可是现在自己所在的企业,和美国公司之间并没有关联。不论是收购还是被收购,要多久后才能申请呢?宋和孟律师事务所提醒,其实法律的要求是,这样的关联关系只需要在提交申请的时候存在就可以了。个案的情况,建议申请人咨询律师评估。

 

不是所有的收购,都能移民美国

近些年国内企业的各种兼并收购盛行,对于买公司这件事情,中国企业家已经很不陌生了。不过,对于通过收购从而实现移民美国,大家可能并不是那么熟悉,或者并不完全了解相关的要求。

根据上面的简单介绍,读者们可以看到,不同条件的申请人,在通过收购美国公司实现移民的时候,面临的挑战和要求也是不同的

如果想通过EB1C来申请,那么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之间申请提交时要有关联关系。如果申请人长期服务于某家中国企业,但该企业并没有关联的美国公司,那么促成关联关系的建立,需要中国公司股东的同意。如果以该高管自己的名义去收购,并不能立即建立符合EB1C要求的关联关系。如果能建立,那么EB1C类别的优势在于,对中国大陆申请人而言,大部分时间没有排期,会比EB5的等待时间短,并且没有投资额限制,也没有证明资金来源的要求。

如果申请人想通过收购美国公司来做EB5直投,那么要产生新的就业岗位,是比较大的挑战。不过,移民法上有一个例外,如果被收购的美国企业,符合受困企业(troubled business)的条件,那么保持10个全职的岗位即可,不需要新增。受困企业是指那些成立了至少两年,亏损达到净值20%的企业。这种情况并不很普遍,孟小洁律师曾有过帮助客户收购受困企业申请EB5直投的案例,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们进行评估。

也有客户常常问询,被收购的企业规模有没有什么要求。针对EB5,现在的企业规模没有那么重要,关键点在于,投资之后要能够创造10个全职岗位;针对EB1C,关键点在于,公司要能够证明申请人要从事的是高管/经理人的管理岗位。证明申请人从事的是管理岗位,不仅和人数有关,也和这些职位的类别和性质有关。关于EB1C的详细岗位要求,可以参考宋和孟律师事务所之前的文章《到底要管多少人,才能叫L1经理人》。

 

结语

希望看完本文后,各位有意向的申请人能够更好甄别所面临的收购机会,判断其是否能够真正有助于同时实现自己的移民目标。

 

本文的版权属于洛杉矶宋和孟律师事务所(www.songmenglaw.com)。如需转载,请在文章开头处注明原作者和出处。文中内容,仅限于一般情况的讨论,并非法律意见。如有个别案件问题,请咨询自己的律师。如果您想对您的情况进行评估,请发送邮件至info@songmenglaw.com,电话626-339-9363(美国);大陆地区可以拨打本地号码950-4043-7115直通美国办公室。宋和孟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是经验丰富、办案严谨的孟小洁律师,以及成长在美国、文笔周密的韩裔美籍律师Deok Song。宋和孟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服务通过技能、投资等移民美国的专业人士,关注在美亚裔社区的权益。本所公众号“闲话移民”,分享美国移民法律干货,探讨中美文化差异,欢迎关注xianhua_immigration。

Tags: ,
separator

No comments so far!

Comments are closed

separator